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388章:皇上有赏匠户制度 (第5/6页)
自行买卖。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“匠户”。 这些“匠户”的处境比前者要好些。但是,管理局、院的各级官吏,依旧往往巧立名目,“捕风捉影,蚕食匠户,以供衣膳”。所以,不论哪一部分“匠户”所受剥削和压迫,其实都很沉重﹐只是程度稍有些差别。 和“民户”中的“牧户”、“农户”、“渔户”、“猎户”、“军户”、“站户”等一样,“匠户”中也有一小部分富裕的“上户”,而从元朝起,官府衙门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、院官吏来负责管理,故待遇与一般“匠户”有所不同。 到了明朝洪武二年(西元1369年),明朝官府下令:“凡军、民、医、匠、阴阳诸色户,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”,不许妄行变乱。“匠户”隶属于“工部”,分“轮班匠”、“住坐匠”二类。 明初规定,“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,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,每班平均三个月。‘住坐匠’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;若不赴班,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。” 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,都可以自由“趁作”(安排),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被拘禁在官府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。但是,匠户在身份上仍是“父死子继或“兄终弟及””,役皆永充。而匠户子弟被征入“内府针工局”习艺者号”幼匠”。“匠户”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,正役和税粮是不能免除的。 “匠户”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,而各“监局”的宦官们亦多占“匠役”。因此,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。比如明朝天顺十年(西元1460年),工匠们先后逃亡者,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